(2017)皖132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志,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48号原告:李祥志,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萧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酒店乡酒店村。负责人:凡中良。组织机构代码:08221448-2。被告:四川祥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祥鹤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2号。组织机构代码:58215808-2。原告李祥志与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祥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言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祥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公司支付原告李祥志材料款58953元及违约金4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7日,原告李祥志与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约定原告李祥志向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承建的酒店乡工程建设1号、2号楼供应材料,供货当日支付60%的材料款,余款在供货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如果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每日支付赔偿当期所欠材料款5‰的违约金,如果2个月之内没有付清余款,原告李祥志可用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所建房屋折抵货款。2014年4月12日,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支付材料款89000元,后又支付材料款10000元,下欠的材料款58953元,经原告李祥志向俩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李祥志提起诉讼。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李祥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李祥志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祥志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原告李祥志身份的真实性予以认定;2.购货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祥志与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并约定了交货、验货、付款、违约金等方式的事实,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原告李祥志与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并约定了交货、验货、付款、违约金等方式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供货、结算清单及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李祥志为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供货的数量及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下欠原告李祥志材料款58953元,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俩被告未出庭发表抗辩及质证意见,本院对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下欠原告李祥志货款58953元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欠原告李祥志货款5895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李祥志要求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四川祥鹤公司支付违约金41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李祥志要求的违约金不高于约定的违约金,依法应予支持。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是四川祥鹤公司的分支机构,系非法人企业,其民事责任应由四川祥鹤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原告李祥志要求被告四川祥鹤公司偿还货款58953元及违约金41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祥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祥志货款58953元及违约金41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祥志对被告四川祥鹤萧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四川祥鹤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文明人民陪审员 王学川人民陪审员 郝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佩力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法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而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