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司徒亮峰、刘秀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司徒亮峰,刘秀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所地:开平市三埠长沙区西郊路25号前座。负责人:高永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怡,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徒亮峰,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址:开平市。被告:刘秀娜,女,汉族,1991年6月4日出生,住址:开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平支行)诉被告司徒亮峰、刘秀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徒亮峰、刘秀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开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其拖欠原告信用卡项下的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共计48513.41元(以上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2月13日。此后所产生的信用卡利息、手续费及有关费用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直至还清为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因此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送达的公告费、邮寄费,房产信息查询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9日和2013年4月11日,被告司徒亮峰分别向我行银行卡部申请领取使用金穗贷记信用卡,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原告向被告司徒亮峰核发了卡号为40×××80的金穗贷记标准卡和卡号为62×××88的金穗贷记QQ卡。被告司徒亮峰持卡后开始交易以及消费,截止2017年2月13日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共计48513.41元(其中信用卡40×××80总本金22340.80元,总利息56.24元、总违约金61.40元、总手续费243.76元,共计22702.2元;信用卡62×××88总本金25141.67元、总利息170.35元、总违约金69.43、总手续费429.76元,共计25811.2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还清所有欠款。经查实,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秀娜依法应对司徒亮峰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农行开平支行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适格;3、金穗贷记信用卡申请表以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农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司徒亮峰与原告信用卡权利义务关系。4、欠款构成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司徒亮峰拖欠原告信用卡借款未偿,至2017年2月13日结欠共48513.41元;5、交易流水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司徒亮峰持卡进行消费;6、农行催收记录,证明原告已履行催收的义务。另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司徒亮峰的婚姻登记信息表。被告司徒亮峰、刘秀娜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司徒亮峰、刘秀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过庭审核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司徒亮峰于2013年1月9日和2013年4月11日分别向原告申请领取使用金穗贷记信用卡,经原告审核通过后,原告向被告司徒亮峰核发了卡号为40×××80的金穗贷记标准卡和卡号为62×××88的金穗贷记QQ卡。被告司徒亮峰领卡后开始交易以及消费,截至2017年2月13日拖欠原告信用卡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及有关费用共计48513.41元(其中信用卡40×××80总本金22340.80元,总利息56.24元、总违约金61.40元、总手续费243.76元,共计22702.2元;信用卡62×××88总本金25141.67元、总利息170.35元、总违约金69.43、总手续费429.76元,共计25811.21元),鉴于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原告经催讨还款未果,遂成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司徒亮峰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已对利息和其他费用做出明确约定。再查明,被告司徒亮峰与被告刘秀娜于2012年6月1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司徒亮峰向原告农行开平支行申请领取金穗贷记卡,原告农行开平支行受理并向被告司徒亮峰核发了卡号为40×××80的金穗贷记标准卡和卡号为62×××88的金穗贷记QQ卡,双方已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司徒亮峰申领金穗贷记卡的申请表及所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共同组成信用卡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司徒亮峰使用信用卡透支款项后没有依约归还透支款本息给原告农行开平支行,是违约行为。原告农行开平支行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8513.41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司徒亮峰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上述透支欠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农行开平支行请求被告司徒亮峰偿还透支欠款的事实清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司徒亮峰在本案中所负信用卡债务是在其与刘秀娜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刘秀娜应当对被告司徒亮峰在本案中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行开平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刘秀娜对司徒亮峰所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司徒亮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48513.41元及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有关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二、被告刘秀娜对被告司徒亮峰的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2元(原告已交纳),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富 荣审判员 关 健 湛审判员 司徒艺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佩 瑶劳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