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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蒋奎邦诉碑林人社局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奎邦,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04号原告蒋奎邦,男。委托代理人李欢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一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6号金玉人家小区4号楼202室。委托代理人年小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奎邦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蒋奎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奎邦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奎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奎邦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