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蒋奎邦诉碑林人社局及陕西新一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奎邦,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04号原告蒋奎邦,男。委托代理人李欢欢,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27号院。法定代表人刘娜,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一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6号金玉人家小区4号楼202室。委托代理人年小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奎邦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新一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蒋奎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奎邦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奎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奎邦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