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银成与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成,王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820号原告:刘银成,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郭鹤,女,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王琛,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刘银成与被告王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银成的委托代理人郭鹤,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11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王琛承认刘银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银成11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平舆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17×××02)。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王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超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