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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李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雯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磊翻窗进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南夏墅街道武宜南路常州市凯凯出租车有限公司经理办公室,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的价值人民币6300元的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95元的软中华香烟3包、价值人民币80元的硬中华香烟2包、外国香烟2包,窃得被害人沈某的男包1只。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磊退清了其余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沈某的陈述,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