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雨与田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雨,田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921号原告杨雨,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田勇,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与被告田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雨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诗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