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妃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妃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妃六,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于1997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至2017年12月6日,于2017年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妃六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4月18日、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妃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妃六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去雷州市龙门镇医院看望妻子王某,在途径雷州市南兴镇东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坡岭上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ZS152FM1-6L9D100148)没有上锁,而且车钥匙还插在车头上。黄妃六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不远处的树林里,然后把林某的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赃车被盗时值款4757元。针对上诉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妃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妃六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妃六驾驶两轮摩托车去雷州市龙门镇医院看望妻子王某,在途径雷州市南兴镇东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林某停放在坡岭上的一辆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ZS152FM1-6L9D100148)没有上锁,而且车钥匙还插在车头上。被告人黄妃六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不远处的树林里,然后将被害人林某的正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赃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4757元。案发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另查明,被告人黄妃六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于1997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红色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被害人林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妃六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相片及说明材料;7、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6]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妃六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妃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妃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妃六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黄妃六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妃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收审 判 员 周 盼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