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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珂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5号罪犯李珂,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江法刑初字第01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没收其退缴的受贿款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利、万川,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程某、李某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李珂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受贿罪被判刑,且判决没收财产二万元无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秦冬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