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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靳某某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39号泽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泽州县巴公镇。被执行人靳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晋052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人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在指定期间交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一庭于2017年1月2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靳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对被执行人未履行的1000元罚金,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