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劳建村、路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劳建村,路兴军,刘同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建村,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兴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同刚,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超,阳信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劳建村因与被上诉人路兴军、刘同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本案被上诉人路兴军、刘同刚与劳连村、刘宗亮四人共同承包了阳信县劳店乡胜发窑厂,在2011年11月份产生的债权应由四人共同享有。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劳建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邵佳宁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