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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贾卫与孙强买卖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卫,孙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600号原告:贾卫,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孙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贾卫与被告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贾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6年9月24日购车款3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4日,孙强与淄博耀卫商贸有限公司(贾卫)签订购买装载机合同,车款34000.00元,合同中规定三日内付款,至今没有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强却一直没有支付该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杜洪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