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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四辈与张庆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四辈,张庆彦,田四辈,张庆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91号原告田四辈,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彦,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四辈与被告张庆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四辈于2017年5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四辈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四辈撤回对被告张庆彦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四辈撤回对被告张庆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田四辈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中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