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包爱军与李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爱军,李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00616号原告:包爱军,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建军,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包爱军诉被告李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定于2017年5月4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原告包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爱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计3139.5元,由包爱军负担。审判员 贾重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