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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包爱军与李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爱军,李建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00616号原告:包爱军,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李建军,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包爱军诉被告李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定于2017年5月4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原告包爱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包爱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计3139.5元,由包爱军负担。审判员  贾重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