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华根与安义县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文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根,安义县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文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3民初918号原告:胡华根,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义县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万埠镇桥东街。组织机构代码:78972374-X。法定代表人:颜文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文玲,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胡华根与被告安义县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文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组织调解下,原告以被告已为原告办理好产权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华根负担。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柱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