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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宇学与刘军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学,刘军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749号原告:张宇学,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军然,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学诉被告刘军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学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宇学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