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美强与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强,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1338号原告:黄美强,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宇宸。原告黄美强与被告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黄美强负担。审判员 黄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