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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于线、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于线,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郭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54号申请人:郭于线,男,汉族。被申请人: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涂洲村十组郭家湾。法定代表人:郭于金。被申请人:郭于金,男,汉族。申请人郭于线因被申请人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郭于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及曙光店)停止对被申请人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应收账款300000元。申请人郭于线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于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汉中商平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南湖店及曙光店)停止对被申请人武汉金农实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其应收账款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甘健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