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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晓琳、张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琳,张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1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琳,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冠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上诉人李晓琳因与被上诉人张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6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晓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李晓琳与张冠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确认:李晓琳于2018年1月1日前返还张冠军3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返还张冠军40000元。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李晓琳如不能依约履行,张冠军可随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诉讼费1150元由张冠军负担,二审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晓林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安审判员  何XX审判员  秦天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