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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洪亮、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亮,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亮,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洪亮与被执行人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25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72500元。经法院调查,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晨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