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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郭东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郭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东明,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郭东明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郭东明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5年8月10日占用昌图县老城镇某村自家房屋北侧耕地上建库房,建筑面积59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郭东明作出如下处罚:1、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你自行拆除非法占地592平方米上的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郭东明非法占地59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7760元。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一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佟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