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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03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肃金与王俊波、傅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肃金,王俊波,傅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30号之五原告:傅肃金,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美玲,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波,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小珍,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肃金与被告王俊波、傅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肃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肃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肃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0元、保全费4140元,由原告傅肃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