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03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肃金与王俊波、傅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肃金,王俊波,傅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030号之五原告:傅肃金,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美玲,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波,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小珍,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肃金与被告王俊波、傅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肃金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肃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肃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20元、保全费4140元,由原告傅肃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