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济明与被告孙启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明,孙启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40号原告:王济明,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告:孙启重,男,1962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济明与被告孙启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济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180.00元由原告王济明负担。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