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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景仁与刘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仁,刘东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景仁,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蒲白马村矿1716号。被执行人:刘东喜,男,汉族,1962年01月22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璋宝村三组。本院在执行郭景仁与刘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86000元(迟延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950元、执行费119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文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