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邹剑与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终800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剑,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剑,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歆,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超,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邱振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薛承坤,执行董事。上诉人邹剑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036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在PP租车平台上出租黑M×××××号小型轿车,是经车主王某明确授权的,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王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明确写明:(1)王某授权上诉人以上诉人本人的名义,代王某将车牌号码为黑M×××××的小汽车在广州进行出租使用,出租的形式包括不限于:网络汽车租赁平台放租、直接放租、出租给专业租车公司或单位等形式;(2)该汽车出租过程若产生纠纷的,王某授权上诉人进行全权处理,上诉人有权以上诉人本人的名义发起诉讼或仲裁,并有权承认、变更或撤销诉讼或仲裁请求、与纠纷对方进行和解或协商以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和执行等一切诉讼权利。通过授权委托书可以看出,上诉人权利来源合法有效,有权向设立PP租车平台的两被上诉人主张权利。2、《PP租车平台服务规则》第1条规定会员准入资格:1.1车主要求:拥有自有的,或经车主授权的车辆(北京地区只接受本地牌照车辆)。通过《PP租车平台服务规则》可以看出,规则对于“车主”的规定是广义上的,既可以是车辆的登记者,也可以是车辆的实际所有者,还可以是受车主委托进行出租的人员。而本案中,上诉人对外出租的车辆即属于经车主授权出租的车辆,按照《PP租车平台服务规则》可以明确看出,上诉人是属于PP租车平台中确认的“车主”的范围之内的。3、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承认其对于平台会员中车主的认定是广义的车主概念,既可以是车辆所有人,也可以是经车主授权的人员,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认可上诉人已经向其提交了关于车辆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等资料,被上诉人也是认可上诉人的“车主”身份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车主”含义的狭义理解,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设立PP租车平台的被上诉人主张先行赔偿的权利行使人范围限定在车辆所有人,与《PP租车平台服务规则》的约定是明显不相符的,也不利于权利人受到恶意诈骗时的权利救济。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理上诉人的诉求。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两被上诉人赔偿案涉黑M×××××小型轿车的丢失损失和停运损失,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并非黑M×××××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也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故上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