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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科、王江燕、李文清、李红玲、卢昌富、王富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李文清,李红玲,李文科,王江燕,卢昌富,王富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李文清,李红玲,李文科,王江燕,卢昌富,王富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李文清,李红玲,李文科,王江燕,卢昌富,王富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李文清,李红玲,李文科,王江燕,卢昌富,王富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景泰县。负责人:贺德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洋,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文清,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李红玲(系李文清妻子),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李文科,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江燕(系李文科妻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卢昌富,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王富安(系卢昌富妻子),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科、王江燕、李文清、李红玲、卢昌富、王富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文清当庭履行了8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14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尽章审 判 员  冯浩宁代理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继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