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金偏、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偏,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偏,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毛咸冰,村民小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偏与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0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头村民小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雪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