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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林木、王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木,王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木,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光,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兰芬,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林木与被执行人王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待处置变现和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的账户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860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