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仕清与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280号原告:吴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区。法定代表人:何金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吴某与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左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金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8958元,偿还五年利息5000元,合计1395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所经营的福顺打印部陆续为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提供打印服务,被告工作人员先后在打字复印登记表上签字,后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账务,被告实欠原告打印服务费合计895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两张,并加盖被告村委会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吴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认可原告为被告提供打字复印服务,对原告提交的6张打字复印登记表、2张欠款条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由���被告资金紧张没钱支付,所以无法和原告调解处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打字复印服务的事实及欠款金额双方均已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清偿复印费89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现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清偿打字复印费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5000元,因双方既未约定利息的承担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对此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吴某打字复印费89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州区龙渠乡高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