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举奇与赵冬兰、彭克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举奇,赵冬兰,彭克荣,王丽,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郑举奇。被执行人赵冬兰。被执行人彭克荣。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王海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举奇与被执行人赵冬兰、彭克荣、王丽、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赵冬兰、彭克荣、王丽、王海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彭克荣已履行了45000元;对被执行人王海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苏J×××××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车辆正在评估、拍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车辆处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