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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尚文配、褚光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配,褚光耀,尚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号申请执行人尚文配,男,汉族,东明县张寨粮所下岗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褚光耀,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尚保军,男,汉族,东明县农机局职工,高中文化,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尚文配与被执行人褚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褚光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尚文配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保军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褚光耀所有的位于东明县的东房权东明县第201400643号房产一套拆迁补偿款45万元。且因履行期限较长,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