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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肖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机构代码:49092743-0,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傅智彪,行长。被执行人:肖永生,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肖翠英,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慕春,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肖永生、肖翠英、林慕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