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雅默诉被告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雅默,赵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573号原告:田雅默。被告:赵帅。原告田雅默诉被告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高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雅默、被告赵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雅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恋爱期间向原告借款23500元整,并于2015年2月24日给原告打有欠条,还款期限已到,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赵帅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欠款数额认可。但是原告也欠被告的母亲封慧敏1万元,欠原告的三叔赵旭辉1万元。另外被告还有一批工具在原告父亲的房子里放着,希望原告能够归还。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对原告书写借条、借款数额均没有异议,对该借条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未按期还款已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欠被告母亲封慧敏1万元,欠原告三叔赵旭辉1万元,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主张。被告辩称有一批工具在原告父亲房子里存放,要求原告返还,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帅偿还原告田雅默借款2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赵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会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