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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广义与杨金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义,杨金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874号原告:刘广义,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杨金良,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人,现住本村。原告刘广义诉被告杨金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广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金良6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1800元现金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金良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