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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宝全与崔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全,崔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宝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崔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张宝全与崔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畅未履行。2017年5月2日,本院裁定划拔了被执行人崔畅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延寿支行账户内存款5400元。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崔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宝全履行了剩余款项,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王金林审判员  孙景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伟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