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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某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福建省龙海市。2015年12月2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担任x保险公司x支公司经理,期间为增加保险业务量及自身获取保险赔偿金,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及查勘员通过伪造虚假的交通事故,为自己及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2月15日,被告人郑某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伪造闽D×××××别克桥车与闽D×××××锐志轿车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数额计人民币2230元。2、2014年3月1日至3月2日间,被告人郑某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伪造闽E×××××天籁轿车和闽D×××××别克轿车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519元。3、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郑某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伪造闽E×××××江淮厢式运输车和闽D×××××别克轿车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数额计人民币4104元。4、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伪造闽D×××××别克轿车和闽C×××××雷某轿车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数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5、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指使修理厂工作人员伪造闽D×××××别克轿车和闽C×××××雷某轿车的虚假交通事故,骗取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x中心支公司保险金数额计人民币3220元。另查明,诉讼中,被告人郑某已主动退还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谢某、傅某、陈某、林某1、黄某、杨某、吴某、王某、汤某的证言;保险公司事故理赔资料及相关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单;保险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的工作经历证明;保险公司提出的立案侦查申请;案件来源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漳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单;户籍证明;退赃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能够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当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