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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水根、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水根,陈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280号被拘留人:丁水根,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拘留人:陈兰英,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被执行人丁水根、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丁水根、陈兰英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丁水根、陈兰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