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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国梁、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国梁,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401号原告: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7号(1-19-24)。法定代表人:边若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艳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国梁。被告:周丽红。委托代理人:李国梁(系周丽红之妻),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二台街46号2。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梁、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铭航盛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