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广涛、张广亮等与张素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涛,张广亮,张素元,张素奎,张彤彤,张素绚,张国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2号原告:张广涛,男,1947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张广亮,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张素元,女,1949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张素奎,女,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张彤彤,女,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素绚,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张国友,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居民,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辛店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涛、张广亮、张素元、张素奎、张彤彤诉被告张素绚、张国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涛、张广亮、张素元、张素奎、张彤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广涛、张广亮、张素元、张素奎、张彤彤负担。审 判 员  孙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