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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吉东、吴禄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吉东,吴禄均,江显兵,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吉东,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禄均,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原审被告:江显兵,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审被告: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杰。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负责人:吴笛。原审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文忠。原审被告:佛山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伟。上诉人李吉东因与被上诉人吴禄均、原审被告江显兵、重庆海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中铁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吉东上诉称,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佛山,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所以,请求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95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事故发生在佛山市南海区,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