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害害与贺小东、张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害害,贺小东,张明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570号原告张害害,男,住佳县,被告贺小东,男,住佳县,被告张明耀,男,住佳县原告张害害诉被告贺小东、张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害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小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张明耀负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4日被告贺小东向原告张害害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月息1.5分,此款由被告张明耀担保。2015年12月29日被告贺小东给付原告利息14000元,下欠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付。被告贺小东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贺小东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贺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害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4日起算至此款给付之日止,已付利息14000元,履行时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贺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江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