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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世聪、江葵等与曾繁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聪,江葵,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686号原告:黄世聪,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永定区供电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主任,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江葵,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土楼管委会副主任,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曾繁新,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江凰妃,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江海钦,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江美珠,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世聪、江葵与被告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聪、江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世聪、江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曾繁新、江凰妃归还黄世聪、江葵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江海钦、江美珠对曾繁新、江凰妃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黄世聪与江海钦系朋友关系,黄世聪通过江海钦介绍认识其姑丈曾繁新,并得知曾繁新财产雄厚,经营多种生意,为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私人有偿借款。为此,黄世聪、江葵多次借款给曾繁新、江凰妃,并订立借款协议,借款本金合计700000元。借款详细情况如下:1.2012年2月7日,曾繁新、江凰妃向黄世聪、江葵借款300000元,原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后续借3个月,于2012年10月29日再次签订借款协议;2.2012年7月16日,曾繁新、江凰妃向黄世聪、江葵借款200000元;3.2012年10月1日,曾繁新、江凰妃向黄世聪、江葵借款100000元;4.2012年10月30日,曾繁新、江凰妃向黄世聪、江葵借款100000元。前述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江美珠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繁新、江凰妃按月利率2%向黄世聪、江葵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月28日。自2013年1月29日起,曾繁新、江凰妃未还本付息,江海钦、江美珠也未承担保证责任。黄世聪、江葵多次向曾繁新、江凰妃催要未果,双方于2015年1月29日再次订立借款协议。现黄世聪、江葵经数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黄世聪与江葵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世聪与江海钦系朋友关系;黄世聪经江海钦介绍认识曾繁新,曾繁新系江海钦的姑父。曾繁新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四次向黄世聪借款,借款详细情况如下:1.2012年1月7日,曾繁新向黄世聪、江葵借款300000元,江葵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支付至曾繁新的银行账户,黄世聪与曾繁新、江海钦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2.2012年7月16日,曾繁新向黄世聪、江葵借款200000元,黄世聪与曾繁新、江海钦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3.2012年10月1日,曾繁新向黄世聪、江葵借款100000元,黄世聪与曾繁新、江海钦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4.2012年10月30日,曾繁新向黄世聪、江葵借款100000元,黄世聪与曾繁新、江海钦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2013年1月29日,黄世聪、江葵、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曾繁新、江凰妃向黄世聪、江葵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江海钦、江美珠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限,同时约定黄世聪与曾繁新、江海钦于2012年10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作废。2015年1月29日,黄世聪、江葵、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一份,黄世聪、江葵同意将出借给曾繁新、江凰妃的借款700000元延期至2017年1月28日,江海钦、江美珠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限,同时约定此协议作为黄世聪、江葵、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于2013年1月29日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补充。曾繁新、江凰妃自借款后按月利率2%向黄世聪、江葵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月28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黄世聪、江葵经多次向曾繁新、江凰妃催讨未果,江海钦、江美珠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曾繁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黄世聪、江葵借款700000元,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江凰妃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债务,视为其自愿承担偿还借款。经黄世聪、江葵催讨,江凰妃、曾繁新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共同偿还。黄世聪、江葵要求江凰妃、曾繁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和该款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江海钦、江美珠作为前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繁新、江凰妃、江海钦、江美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曾繁新、江凰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黄世聪、江葵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1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江海钦、江美珠对曾繁新、江凰妃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海钦、江美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繁新、江凰妃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48元,减半收取计8574元,由江凰妃、曾繁新、江海钦、江美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