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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欧月明、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月明,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初150号原告:欧月明,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精神二级××)法定代理人:梁润光,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林文聪,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伟国,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覃红,局长。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区林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月明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月明以其主要诉求行政机关正在处理,尚未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月明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批准免交。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