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金亮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731号罪犯金亮,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中二法刑二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金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2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120元,提供有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考核登记表、困难证明、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属累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六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