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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毛培荣、浙江紫杉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培荣,浙江紫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培荣,女,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紫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勋。再审申请人毛培荣为与被申请人浙江紫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4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毛培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毛培荣于2013年6月14日与侍卫东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当日,毛培荣已依照协议书约定,将100万元债权转让款汇付侍卫东,侍卫东出具《收款确认函》,紫杉公司出具《担保函》。毛培荣与侍卫东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毛培荣要求紫杉公司履行保证义务符合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毛培荣与侍卫东的债权转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同的法律事实。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保证合同纠纷,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下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审理错误。即使侍卫东涉嫌犯罪,也只能将侍卫东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三、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驳回毛培荣的起诉,但公安机关的材料未向毛培荣出示,剥夺了质证权利,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毛培荣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紫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点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职能部门审查有无不当。经查,紫杉公司实际控制人侍卫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无不当。如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能确定本案犯罪性质的,当事人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综上,毛培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培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楼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