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盐城常吉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帅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常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帅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常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经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韩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帅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应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常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帅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尚不够偿还抵押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中祥审判员 蒋宝云审判员 夏友粉二O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