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松与苏社伟、刘玉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苏社伟,刘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谢松,男,198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苏社伟,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玉辉,男,1983年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谢松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761号申请执行苏社伟、刘玉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松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6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此页无正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现立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