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洁,王亮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洁,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亮,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玉,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洁因与被上诉人王亮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杨洁上诉称,我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宝佳花园二期34栋3单元802室,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亮答辩称,上诉人杨洁提交的物业证明,非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秦皇岛市,且其提交的秦皇岛市开发区宝佳花园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是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材料,系传来证据,不能证明在秦皇岛市居住。另外,本案被监护人王敬博的户籍所在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山西庙巷86号1号楼3单元102号,根据第三条及第十条规定,本案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杨洁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宝佳花园二期34栋3单元802室,但其提供的“金色家园社区居委会及秦皇岛紫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能作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有效证据。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杨洁的户籍地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山西庙巷86号1号楼3单元102号,属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行政辖区,故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杨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国 建审 判 员 安 晶代理审判员 帕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晓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