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麦广德诈骗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广德,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广德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广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麦广德以每天8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赁吴某原车牌号为皖F×××××的白色奔驰GLK300轿车一辆,后被告人麦广德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一份吴某原将该车转押给自己的合同,且于2015年1月26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4.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徐某2,后将抵押款偿还自己的债务。二、伪造身份证件2015年8、9月份,被告人麦广德为找工作,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伪造姓名为“丁某”的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一张。经新沂市公安局、淮北市运输管理处鉴证,上述证件均系伪造。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麦广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麦广德从淮北市××汽车租赁经营部以人民币800元/每天的价格租赁吴某车牌号为皖F×××××的奔驰GLK300轿车一辆。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回赎质押财产的情况下,被告人麦广德伪造一份由吴某将该车转押给其的车辆转押协议,于2015年1月26日将该车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徐某2,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麦广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徐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徐某1、张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淮北市××汽车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车辆转押协议、机动车质(抵)押合同、吴某与麦广德短信聊天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伪造身份证件2015年8月,被告人麦广德以招聘货车驾驶员为由,获得丁某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后被告人麦广德为应聘驾驶员的工作,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由其提供自己的真实照片,伪造了身份信息为“丁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各一张。经新沂市公安局、淮北市运输管理处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麦广德被新沂市公安���城西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麦广德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不到案,同年6月5日被上网追逃。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麦广德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宜山路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4月26日至4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麦广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丁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丁某提供的其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麦广德出具的收据、麦广德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新沂市公安局及淮北市运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广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广德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麦广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麦广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被告人麦广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机动车质(抵)押合同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麦广德伪造一份由吴某将车牌���为皖F×××××的奔驰GLK300轿车转押给其的车辆转押协议,于2016年1月26日将该车以14.5万元的价格质押给徐某2,但徐某2仅向麦广德支付14万元,另外5000元双方约定为麦广德赎回质押车辆时应支付的利息,该5000元徐某2并未向麦广德实际支付。故本案中被害人徐某2的实际损失即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广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万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由被告人麦广德伪造的“丁某”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各一张,依法予以没收。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麦广德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赵 赞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