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敦棋与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敦棋,曾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123号原告曾敦棋。被告曾志明。原告曾敦棋诉被告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敦棋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志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曾敦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敦棋撤回对被告曾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敦棋承担。审判员 李铭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