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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敦棋与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敦棋,曾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123号原告曾敦棋。被告曾志明。原告曾敦棋诉被告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曾敦棋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志明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曾敦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敦棋撤回对被告曾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敦棋承担。审判员  李铭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