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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经营者:朱伟军。本院在执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冻结朱伟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的经营者银行存款,现因需要扣划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新站区天亿眼镜商行及其经营者朱伟军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 靖